第一条 为加强建湖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材料登记,是指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 建湖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的行为,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建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材料登记工作。实行登记的材料应在完成登记工作后使用。
第五条 材料登记程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取消登记的材料网上公布,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因检测不合格,有效期内两次被我省县级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四)申报资料不真实、 弄虚作假的;(五)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
第七条 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湖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下列情况,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二)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进行报验的;(四)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报验资料及时审查并签署意见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0日起实施。(摘自建质监【20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