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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8/1/20 10:09:54  

本报讯  2017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决定》,这是国家发改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决定》内容框架及章目设置均与原法原例基本相同,但主要内容具有三大变化。

招投标方法变化。《决定》第五条增加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这是招标投标方法上的根本性变化。

招投标条件变化。《决定》第十九条增加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要求和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新增了“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应用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此说明现《决定》强调了招投标条件增加了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要求。这是招标投标的条件变化。

招投标履约变化。《决定》第四十条将原“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原条款全面取消,修改后条款中明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说明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第五十五条增加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约情况”。这是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变化。

《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发布实施后将能进一步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增强建筑市场公正力度;提升建筑行业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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