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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建筑服务等营改增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7/26 10:51:37  

7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去年5月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对于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发布补充政策通知。此次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前的规定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已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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