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盐城市被国家六部局列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全国第三批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为实现盐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生态城市目标、满足广大市民群众对良好空气环境的要求,根据国家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及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住建局就在市区全面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施工扬尘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各砂浆生产企业应从生产、运输、服务等环节加强管理,加强检验人员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省标准规范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支持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按合同结算。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按图施工,按规范操作,并主动采取措施,配合生产供应企业做好砂浆罐在施工现场的封闭和收尘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和施工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责令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汇报。各相关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形成闭合管理体系。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通知强调:质量监督、城建监察等机构应积极配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依法责令改正,在未整改到位或处理结束前,不得组织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一律不得参与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评比(审),所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一律不予返退,并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中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