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于2014年7月16日发布了《关于<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亦在修改中,原办法即苏建管质[2006]19号即将废止。8月25日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各市县,主要变动之处为: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申报条件中明确工法须经过二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每四年改为每六年进行部分更换。明确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改为3年(原为5年)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