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有三大亮点,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使法律的立意更加明确。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提出了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为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新修法律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