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集团公司印发《管理费收取标准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共12条,明确规定了明确管理费承包上缴基数,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签约承包人在其他承包人区域市场内和在其他承包人区域市场外承建项目的业绩标准,管理费用收取考核标准。
根据规定,签约承包人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规范账务核算,交足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相关税款,接受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的财务检查和指导。签约承包人要大力维护集团品牌建设,在工程业绩以及有关创牌上要有争创意识,对获得鲁班奖等重点奖项的,将给予一定力度的奖励。
该规定的出台,对管理费收取标准,提高对驻外分公司的监管力度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朱必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