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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9/15 16:08:13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县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各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部门负责监管,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各镇区要对所属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工资发放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档案记录。

第五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人社及建设部门应督促监管各责任单位按照《关于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一卡通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使用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给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承接,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登记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出勤统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当月向人社和建设部门报备。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实行实名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并纳入建设单位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前必须首先使用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可支付剩余进度工程款。任何建筑业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备案、质量安全受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办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规范建筑市场的分包行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提交具有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在建湖县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应当提供当地建设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第十条  在我县承建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省市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企业需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清退的具体办法由县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实行实名管理,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办理施工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合同兑付,造成拖欠公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停止该项目所有后续手续,直至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四)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发包给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劳务分包企业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扰、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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